(2017)黔05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书红、韩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书红,韩守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047号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焕,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书红,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韩守会,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红、韩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