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吴军、程贵玉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吴军,程贵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5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叶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吴军。被申请人程贵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申请人吴军、程贵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军、程贵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军、程贵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