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润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范飞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飞燕,吴礼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291号原告:上海润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祥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平。被告:范飞燕,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礼平,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坊正村王叽*号。原告上海润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飞燕、第三人吴礼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润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