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粤F×××××小客车搭载黄某由乐昌市坪石镇河西大道往老坪石方向行驶,当行至S249线3KM+250M路段时碰撞行人邓某1,造成被害人邓某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1的死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274.1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3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自行达成赔偿被害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3.6万元的协议,当天付清赔偿款。为此,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人易某、黄某、张某、夏某、邓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法律观念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同车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审判员 曾伟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交通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