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与被告马婷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马婷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05号原告:李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6日,住本区。被告:马婷婕,女,回族,生于1978年8月2日,住本区。原告李荣与被告马婷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