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肖文娜与敖显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娜,敖显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632号原告:肖文娜,女,1988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海平,盘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4。被告:敖显芸,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肖文娜诉被告敖显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肖文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4元,原告肖文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