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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肖文娜与敖显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娜,敖显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632号原告:肖文娜,女,1988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海平,盘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4。被告:敖显芸,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肖文娜诉被告敖显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肖文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4元,原告肖文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