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川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川华,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川华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3日,张某受陈某委托向被害人杨某追讨欠款。被告人王川华与张某(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渝北区XX村XX农家乐附近的空坝处对杨某进行殴打,在要债未果的情况下,王川华等人又殴打了杨某。当晚,张某等人得知报警后,再次殴打杨某。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川华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川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王川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川华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川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柘雅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