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学,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66019.9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9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铭泰审判员 石东彦审判员 陈 元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付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