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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第志勇与马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志勇,马俊福,马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68号原告第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福。被告马彩红。原告第志勇与被告马俊福、马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第志勇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73元;合计5984.5元,由第志勇负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