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第志勇与马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志勇,马俊福,马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68号原告第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福。被告马彩红。原告第志勇与被告马俊福、马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第志勇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73元;合计5984.5元,由第志勇负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