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东阳与田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阳,田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21号原告:徐东阳,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田珈,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兴,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东阳与被告田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徐东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东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徐东阳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