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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京玉与刘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玉,刘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613号原告:李京玉,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刘彪,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玉诉被告刘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京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