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兴军与熊大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军,熊大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089号原告:王兴军,男,1969年1月26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盘锦市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大勇,男,1982年12月5日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兴军诉被告熊大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兴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