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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沈益芬、李增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益芬,李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财保10号申请人:沈益芬,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系申请人沈益芬丈夫。被申请人:李增光,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沈益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增光所有的浙C×××××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70000元)。申请人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被申请人李增光所有的号牌为浙C×××××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