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桂喜、艾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喜,艾云飞,雷平,雷松兰,蒋雯,蒋满林,唐伟,唐冬生,蒋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喜,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云飞,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平,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2014年5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松兰,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雯,女,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满林,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伟,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冬生,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翠华,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再审申请人刘桂喜、艾云飞与被申请人雷平、雷松兰、蒋雯、蒋满林、唐伟、唐冬生、蒋翠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桂喜、艾云飞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途经门前马路对面时,被告雷平听到刘某在附近喊其不要走并朝其跑过来,于是迎面相向,两人来到一黄土堆处,被告雷平见刘某弯腰捡东西,以为其要捡砖头,于是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左手从正面抱着刘某的腰部,右手持水果刀朝刘的左胸部、腹部等处连捅数刀,尔后逃离现场”。而事实上是,刘某途经马路对面时,雷平、蒋雯、唐伟一起对刘某进行围攻,雷平持水果刀朝刘某左胸部、腹部等处连捅数刀,尔后雷平、蒋雯、唐伟逃离现场。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本案系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桂喜、艾云飞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仍应适用刑事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刑事案件中没有判处蒋雯、唐伟的刑事责任,但蒋雯、唐伟参与作案是共同致害人,且唐伟直接故意抛弃作案工具,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民事案件,只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桂喜、艾云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不能成立。一、刘桂喜、艾云飞申请再审主张,本案事实是“刘某途经马路对面时,雷平、蒋雯、唐伟一起对刘某进行围攻,雷平持水果刀朝刘某左胸部、腹部等处连捅数刀,尔后雷平、蒋雯、唐伟逃离现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是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雷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刘桂喜、艾云飞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故其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本案系雷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刘桂喜、艾云飞就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损失,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故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刘桂喜、艾云飞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系单纯民事案件,只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亦有悖于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喜、艾云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颖新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邓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