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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林新吾与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吾,XX,董霞,济南淘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401号原告:林新吾,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儒,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董霞,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第三人:济南淘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吾与被告XX、董霞及第三人济南淘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