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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景邮路12号A栋412房。 法定代表人:杨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4楼B4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淑贞,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艾某音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峰火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显属错误,且涉案标的为200多万元,并未到达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案件的下限标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艾某公司一审提交的(2016)浙杭证民字第8685号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峰火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原审法院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峰火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