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丹与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丹,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徐丹,女,1982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8168213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大白公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0303739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城东新区花都A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徐丹与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