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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396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