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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伊佳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佳辉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89号申请人:伊佳辉,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伊佳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申请人伊佳辉称,侯春达于2013年3月24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系死者侯春达之妻,系侯春达唯一法定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佳辉系侯春达唯一法定继承人,侯春达因病去世,申请人伊佳辉应依法继承侯春达生前享有的相关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佳辉替代侯春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侯春达退出诉讼。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