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伊佳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佳辉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89号申请人:伊佳辉,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伊佳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申请人伊佳辉称,侯春达于2013年3月24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系死者侯春达之妻,系侯春达唯一法定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佳辉系侯春达唯一法定继承人,侯春达因病去世,申请人伊佳辉应依法继承侯春达生前享有的相关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佳辉替代侯春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侯春达退出诉讼。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