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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何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62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方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1430222。被告:何茂,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