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莉琴、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莉琴,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法定代表人:胡芳。被执行人:刘莉琴,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莉琴、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莉琴、张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5343元,已执行156047元,未执行到位38929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