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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欣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荣,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欣荣,女,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二七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静,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李欣荣与曹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8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