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邹洪峰与赵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峰,赵东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601号原告:邹洪峰,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被告:赵东升,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址兰西县星火乡庆丰村。原告邹洪峰与被告赵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邹洪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