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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邹洪峰与赵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峰,赵东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601号原告:邹洪峰,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被告:赵东升,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址兰西县星火乡庆丰村。原告邹洪峰与被告赵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邹洪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