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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赵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永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591民初66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军银行存款3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