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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春贵与田野杨钊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贵,贵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田野,杨钊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22号原告:杨春贵,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贵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盛泉村。法定代表人:张智友,该公司经理。被告:田野,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钊辉,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贵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杨春贵与被告贵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田野、杨钊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春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贵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东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