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黎承平、罗遵荣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承平,罗遵荣,罗某1,罗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刘凤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443号原告:黎承平,女,1974年6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罗遵荣,女,1997年1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罗某1,女,2008年12月3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罗某2,男,2011年8月3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节,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988080917,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斗篷山路189号水岸绿洲5-6栋2层01-02号。负责人:宋文英,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忠,系该支公司员工。被告:刘凤良,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系刘凤良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再文,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承平、罗遵荣、罗某1、罗某2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刘凤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承平、罗遵荣、罗某1、罗某2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承平、罗遵荣、罗某1、罗某2撤回(2017)黔2726民初443号案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原告黎承平、罗遵荣、罗某1、罗某2负担。审判员 吴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