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何林与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林,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林,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阳,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林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