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2025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寇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共计4300元。被告当时没有支付货款,仅向原告出具了字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寇某某自愿当庭一次性向原告李某某偿还货款4300元(已履行完毕),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