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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472郑琪与杨敏、刘宝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琪,杨敏,刘宝坤,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琪,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杨敏,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宝坤,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丹,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7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杨敏、刘宝坤欠原告郑琪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还3万元,余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偿还3万元本金之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偿还3万元本金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原告郑琪放弃本次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李丹对上述第一项中的首笔本金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上述任一期逾期履行,原告郑琪有权对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取588元,由被告杨敏、刘宝坤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6年9月15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敏位于邳州市红星路房地产一处、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丹邳州市运河街道现代汉城9-4-202室房地产一处。被执行人杨敏保证本案执行款在2017年8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