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丹丹、被告虞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丹丹,虞卓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388号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汶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坚,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议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丹丹。被告:虞卓群。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丹丹、被告虞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