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什宣与曹桂兰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什宣,曹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曹什宣,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曹桂兰,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曹什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特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桂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曹桂兰工资收入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高 芳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远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