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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永光、蒲燕与冯国勇、蒲含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光,蒲燕,冯国勇,蒲含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264号原告:任永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蒲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冯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蒲含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光、蒲燕与被告冯国勇、蒲含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光、蒲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光、蒲燕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光、蒲燕撤回对被告冯国勇、蒲含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9元,由原告任永光、蒲燕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