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东方、黄明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东方,黄明放,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胡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东方,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黄明放,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夏东方与被执行人黄明放、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权利人夏东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明放、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胡永发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放、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胡永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88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8920元,执行费928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因他案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的房产因他案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161号“江南世家”项目商品房2套(备案号:夏150430565、夏150430567)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已被本院保全查封。现因该商品房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不能评估、拍卖及处置。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