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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嘉县桥下镇国泰钢管租赁店、徐正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桥下镇国泰钢管租赁店,徐正刚,柯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国泰钢管租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经营者:程国和,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徐正刚,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柯鑫,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国泰钢管租赁店与被执行人徐正刚、柯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柯鑫名下的车牌为浙C×××××大众牌白色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委托湖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徐正刚、柯鑫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正刚、柯鑫在其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正刚、柯鑫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徐正刚、柯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为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20103.87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198元、执行费1701.56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