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桥街中心。委托代理人:侯保义,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社区花石砭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帅,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子长人,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上诉人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未到庭外,上诉人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保义与被上诉人惠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赵 正 卫审判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