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民初字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余三进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磨刀矶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三进,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磨刀矶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字260号原告余三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鄂州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华,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磨刀矶村委会。负责人:余后朋。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包涛甫,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三进诉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磨刀矶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三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三进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磨刀矶村委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三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余三进负担。审 判 长 吴永华审 判 员 金学锋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