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乐平与楼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平,楼国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617号原告刘乐平,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叶县。被告楼国军,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平诉被告楼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刘乐平负担。审判员 蔡昆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