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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乐平与楼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平,楼国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617号原告刘乐平,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叶县。被告楼国军,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平诉被告楼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刘乐平负担。审判员  蔡昆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