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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振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振东,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振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东、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振东及其辩护人赵新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振东与被害人韩某8因宅基地产生纠纷。2016年10月5日晚,韩振东酒后到韩某8家理论,因言语不和与韩某8及其父亲韩某1、母亲崔某发生争吵,后厮打,厮打中韩振东将崔某的左手拇指咬伤。韩振东被人劝回家后,从家中拿一把匕首再次来到韩某8家,与韩某8进行厮打,韩振东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韩某8腰部一刀,韩某8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8符合因腹主动脉破裂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崔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作案后韩振东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振东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2、韩某3等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综上,被告人韩振东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振东系主动投案,请求依法公正判处。被告人韩振东辩解:自己捅刺的不是被害人要害部位,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罪服法,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意见:此案系邻里纠纷产生,被告人韩振东无杀人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韩振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请求对韩振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振东与被害人韩某8因宅基地产生纠纷。2016年10月5日晚,韩振东酒后到韩某8家理论,因言语不和与韩某8及其父亲韩某1、母亲崔某发生争吵,后厮打,厮打中韩振东将崔某的左手拇指咬伤。韩振东被人劝回家后,从家中拿一把匕首再次来到韩某8家,与韩某8进行厮打,韩振东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韩某8腰部一刀,韩某8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8符合因腹主动脉破裂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崔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作案后韩振东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物证:案发后从现场提取的匕首,经韩振东、王某辨认,系韩振东作案所用匕首,匕首上血迹经鉴定,为被害人韩某8所留。韩振东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上血迹,经鉴定为被害人韩某8所留。2.书证:(1)被告人韩振东户籍证明:韩振东,男,生于1983年11月16日。被害人韩某8的户籍证明:生于1976年6月26日。(2)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出具的韩振东无违法记录证明。(3)受害人崔某在平舆县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4)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民警陈浩、赵亮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韩振东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0月5日23时许,阳城派出所民警接到张营村委小韩庄村民韩某5到阳城派出所报警称:其大哥韩某8被人捅伤了。我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韩某8躺在血泊中,已没有呼吸。我们迅速将该情况向110反馈,向所长和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拨打120急救。经工作,得知受害人韩某8与韩振东发生纠纷,后韩振东用刀将韩某8刺伤后骑电动车逃走。民警立即赶往韩振东家,发现韩振东不在家,又赶往韩振东父亲家,韩振东也不在其父亲家。2016年10月6日0时许,正当民警沿岸发现场往周边排查时,接到110转来的报警电话,电话中一男子声称:其名叫韩振东,与人打架其本人也受伤了。我们一边稳住韩振东,一边询问韩振东所在位置,韩振东说其在韩古城,民警让其在韩古城等待民警处理,不要远离。我们带领一名村民赶往韩古城,车辆行驶过程中一直与韩振东保持通话,安抚韩振东情绪。大约几分钟后,我们在韩古城庄子东边的水泥地上发现一男子在路边挥手,经该村民指认该男子就是韩振东。我们迅速下车将韩振东抓获,带回阳城派出所。(5)、平舆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2016年10月6日00:04:20,报警人韩振东用电话155××××1893报警;平舆县人民医院120出诊通知单、平舆县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记录单证实平舆县公安局接110电话后出警情况及120急救情况。(6)驻马店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陈浩、赵亮于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韩某8的侄子韩某7交给民警一把黑色单刃铁质匕首,该匕首长约20厘米、宽3厘米,刀背呈锯齿状,韩某7告诉民警该匕首为韩振东作案的凶器。(7)河南省平舆县中心医院出具的崔某住院病历。(8)、辨认笔录:韩振东、王某对韩振东作案所用凶器匕首进行辨认。(9)、韩某1、崔某与韩振东、韩某4达成和解协议及谅解书。3.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2(男,29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0月06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十点多钟时,看见韩振东和父亲韩某4、母亲张某和韩某8及其父母在一起撕打,我过去拉架。争吵中,韩振东和韩某8就打起来了,我看见韩振东朝韩某8的腰上杵了一下,随后就听见韩某8叫了一声:“好啊。”我抬头一看韩某8往北边退了二、三步,倒在地上。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没多大会公安机关的民警就过来了。过了好长时间,120的车才过来,医生过来检查后说,人已经不中了,死了,之后他们就走了。韩振东与韩某8两家因为宅子的事闹过矛盾。我送韩振东回家时,看见韩振东的嘴、眼都有伤。当时有我、韩某3、韩某7在场。(2)证人韩某3(男,64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0月06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十点多钟时,我在家休息,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就出去看个究竟,见韩振东和父亲韩某4、母亲某和韩某8及其父母撕打,我就过去拉架,当时拉架的还有我们同村的韩某2,我们拉了好大一会才把他们几个人拉开,当时韩某8母亲崔某的手受伤流血了,韩某8的弟弟韩某5就和他父亲韩某1带着崔某去看病。争吵中,韩振东和韩某8就打起来了,我看见韩振东朝韩某8的腰上杵了一下,随后就听见韩某8喊了一声:“好啊。”我就上去拉韩振东,我就看到韩某8往北边退了几步,倒在地上。我一直把韩振东向南方向拉,并劝他让他回家。大约有四五分钟,我就听到韩某2说:“咦,韩某8不中了。”我松开韩振东,往韩某8倒地的地方走,我借着韩某7的手机的光,看见韩某8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眼睁着,嘴张着,身子底下都是血。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没多大会公安机关的民警就过来了。我知道韩振东与韩某8他们两家以前因为宅基地有矛盾。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韩某8侄子韩某7拿出一把黑色的匕首跟民警说:“这是韩振东捅我伯(韩某8)的刀。”匕首大概有20公分长。(3)证人韩某6(男,37岁,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0月07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11点左右,我在新疆接到儿子韩某7的电话,韩某7在电话里说:“俺大爷不行了,被韩振东捅了一刀。”我说:“你先赶紧上屋内躲起来,别打你了,你快点报警。”我回来后听说10月5日晚上我哥哥韩某8被韩振东用刀捅死了,回来听说是因为宅基地的事,故意找我哥哥的事情,没事找事,以前韩振东就因为宅基地闹过事。(4)证人韩某7(男,13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2月08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韩振东来到我家,跟我爷爷奶奶吵架,吵着吵着打起来,韩振东打我爷,我奶,还打我大爷韩某8了,还打我妈了,后来不知道啥时间韩振东把我奶的左手大拇指咬掉了。我在院里,我大爷韩某8在大门外边,就听见我大爷说:“这是你先打我的”我听见这话就出大门看看,看见我大爷韩某8在大门口地上躺着,过了一会我大爷就不动了,不知道啥时间韩振东已经走了,旁边有人喊我叫我报警,我就从我大爷韩某8裤子兜里掏出手机,我先给我爸打电话:“俺大爷不中了,不行了,被韩振东捅一刀,”我爸说:“你赶紧上屋里躲起来,别出来,你赶快报警,”我把电话挂了跑进屋里把门关上,接着我就用我大爷的手机打110报了警。匕首是在我家前边韩某9门前找到的,后来民警过来我把匕首交给民警了。这把匕首是黑色的,把子还带个绳。(5)证人刘某(女,37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2月08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我和公公韩某1,婆婆崔某,两个儿子都在家里,韩振东喝了酒来到我家,韩振东对韩某8说:“你个绝户头咋来,我都是来找事哩。”韩某8一听有点生气,就和韩振东吵起来,我婆婆一听也不愿意了,就说韩振东几句,韩振东抬手照我婆婆脸上打一巴掌,韩某8就和韩振东撕几下子,我婆婆上去拽韩振东,韩振东张口咬着我婆婆左手大拇指咬掉了,我就和公公,我弟弟韩某5用三轮车把我婆婆送阳城卫生院看病去了,阳城卫生院的医生说得转院,我连夜带着婆婆去驻马店看病。(6)证人韩某5(男,34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2月08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夜晚,具体几点钟我记不清了,我侄子韩某7上我家喊我说:“韩振东把我奶奶打躺地上了。”我母亲说她左手大拇指被韩振东咬掉了,我找个三轮车把我母亲送阳城卫生院看病去了。当天夜里十一二点钟,我二哥韩某6打电话说我大哥韩某8不中了,我就从阳城街上赶回家,见我大哥韩某8在我父母家大门外边躺着,已经死了。(7)证人韩某1(男,64岁,现住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1月27日证实:2016年10月5日晚韩振东进我家院里,问我因为啥不给他开门,我说该不给你开。然后韩振东就去锤我,韩振东的父亲韩某4拿着砖头去砸我,将我的手砸了一下,我妻子崔某就上去拉他们,在拉扯的过程中韩振东将我妻子崔某的左手大拇指咬掉了,在去驻马店的路上我儿媳妇给我说韩振东将儿子韩某8捅伤了,已经不行了,我才知道这事。(8)证人韩某4(男,75岁,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1月27日证明:2016年10月5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儿子韩振东从西贾村委韩古城喝了酒到我家,我见韩振东喝酒喝多了,就让我儿子回家,我儿子不回家,他就到西侧邻居(我侄子韩某8)家敲他家的门,问他宅子的事,韩某8一开开大门,韩振东问韩某8:“你弟弟韩某6住我家的那一处宅子咋弄?”韩某8的母亲崔某就骂:“你个败门子家儿,我盖好看你还能给我扒了吗?”还骂:“你爹和韩某1不一爹”等之类的话,听了我儿子韩振东就和韩某8打起来了,我就从西边转过去,见我弟弟韩某1,弟媳崔某和侄子韩某8三人打我儿子韩振东,在打架过程中我就听见崔某说谁咬住他的手指头了,我就从地上掂一块砖头朝韩某1身上砸,天黑砸着韩某1什么地方我不清楚,韩某1把我摁倒地上朝我身上打,后来被人拉开了,就听崔某说上后刘乡卫生院包扎他的手指头。(9)证人王某(女,35岁,现住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2月8日证实:当日晚上,我丈夫韩振东从外边喝了酒,韩某2在我家大门口对我说:“你把门锁好,别让他再出去了。”说完韩某2问他话,因为以前我丈夫喝了酒好打我,我没敢问他话。我丈夫在屋里呆了一会,他拉着我出去上韩某8家去跟韩某8一家人道歉,我因为要照顾三个孩子睡觉就没去,我丈夫就一个人开门出去了,第二天早上,我才听说我丈夫韩振东把韩某8捅死了,韩振东被公安局带走了。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女,65岁,现住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于2016年10月9日陈述:2016年10月5日20时30分,韩振东到我家里说让我给他炒菜,我准备给他炒时,韩振东朝我背上拍了一下,说炒好让恁儿吃吧!说完韩振东上堂屋里了,韩某8给韩振东拿了两瓶啤酒,韩振东打碎了一瓶,韩某8就找个理由把韩振东哄走了。过了半个小时,韩振东又拐回来了,在屋里闹了一会,韩振东的母亲也过来了,吵着吵着韩振东朝我左脸打了一巴掌,韩某8就和韩振东打起来,我和韩振东的母亲他们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韩振东把我的左手拇指咬断了。这时韩振东的父亲韩某4从外面拿了一块砖头把我丈夫的手腕砸了一下,把我的腰也砸了一下,我又和韩某4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韩某4抓住我的头发,韩某4的妻子张某手抓住我的脸,后来我被打晕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现场勘验制图3张、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49张。平(公)刑勘K4117230000002016100034号:现场位于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中心现场位于平舆县阳城镇张营村委小韩庄韩某8住宅西侧水泥路上。韩某8住宅西侧为一南北走向水泥路,韩某9住宅西侧水泥路边有一长方形砖头堆,砖头堆西侧水泥路上由南至北有四处血迹,将血迹棉签转移提取。在韩某8尸体北面水泥路西边缘处,发现一双蓝色塑料拖鞋,对该双拖鞋原物提取。6.视听资料讯问韩振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7.鉴定意见(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驻)公(刑)鉴(物)字【2016】2715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检材和样本:现场一号血迹,编为1号检材;现场二号血迹,编为2号检材;现场三号血迹,编为3号检材;现场四号血迹,编为4号检材;韩振东右手擦拭物,编为5号检材;韩振东所穿牛仔裤上血迹,编为6号检材;韩振东血样,编为7号检材;侦查人员提取的匕首,取其上血迹,编为8号检材;韩某8血样,编为9号检材。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检验意见:现场一号血迹、现场二号血迹、现场三号血迹、现场四号血迹、韩振东所穿牛仔裤上血迹、侦查人员提取的匕首上血迹检出的DNA为韩某8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韩振东右手擦拭物检出的DNA为韩振东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2)平舆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提供的(平)公(刑)鉴(法医)字【2016】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表检验:头面部:额部3cmX0.4cm擦伤。右眼下睑外侧3cmX1.5cm淤血。右面部1.3cmX0.4cm、0.3cmX1.5cm擦伤。躯干及会阴部:右胸上部4cmX3cm淤血。左侧腰背部5.5cmX2.5cm创口,深大深层组织。四肢部:左上臂近端内侧9cmX4cm淤血。解剖检验:沿两耳间连线切开头皮,分离头皮下组织见,左颈部2cmX1.5cm皮下淤血,左枕部4cmX3cm皮下淤血。左侧腹膜下可见淤血,剪开淤血处腹膜,可见创道与左腰部创口相通,可见腰大肌断裂,腹主动脉有一0.5cm创口。鉴定意见:韩某8符合因腹主动脉破裂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3)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驻)公(刑)鉴(理化)字【2016】432号检验鉴定报告:检材和样本:死者韩某8胃内容,鉴定要求:常见毒物排查。鉴定意见:死者韩某8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成份。(4)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提供的(平)公(刑)鉴(法)字【2016】4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材和样本:病历、询问笔录、现场处置表格一份,鉴定要求:损伤程度鉴定分析说明: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被鉴定人崔某伤后经检查见:左手拇指远节于甲根部缺失,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第5.10.3b条之规定,其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鉴定意见:崔某的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振东于2016年10月6日、10月7日、10月22日供述及庭审供述综述:2016年10月5日晚上,我吃过晚饭喝了酒,想起来我和我叔韩某1宅基地的事,我就很生气。我就到我叔韩某1家找他说宅基地的事,我到他家门口时碰见我二嫂,我问她:“嫂子,我这老宅子,到底是两间半还是一间半?”她看着我喝酒了就跟我说:“你喝酒了回去吧,明天再说这事。”我说:“那我跟我叔说去。”我进到院子里看见我叔韩某1,我问他:“我的老宅子,到底是两间半还是一间半?”我叔韩某1看见我就骂我说:“娘里个逼,你喝点酒又来找事。”我就跟他对着骂。我叔韩某1就来打我,听到动静后,我婶子崔某、我堂哥韩某8也过来打我。我就大喊大叫,过了一会,我父母也过来了,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我被他们打急了,我就抓着我婶子的手指头咬,后来我们被我们村的韩某3、韩某2等人拉开。韩某2把我拉开并送回家,他给我妻子王某说:“你把门锁住,别让他出去。”我妻子把过道门锁上之后就睡了。我在家中越想越气,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匕首到韩某1家。到他家时,我听见我叔韩某1正在说:“宅基地就一间半,这事几十年前就解决了,韩振东还整天来闹,还说韩某8是绝户头。”我听到后就说:“我要是说过你韩某8绝户头了,我让我三个儿子死了。”我叔韩某1说:“付长,你跟他怼,怼死他。”然后我叔韩某1就带着我婶子看手去了。我叔走了之后,我堂哥韩某8非说我说他绝户头了,我不承认我说了,韩某8上去掐着我的脖子说:“我怼死你。”我说:“咱俩看谁死吧。”我就从腰里把匕首拿出来,朝韩某8的左后腰捅了一刀。当时韩某8说:“你敢用刀捅我。”他往后退三步就倒在地上了。这时韩某3过来拉我,让我回家,我当时正在气头上没有走。随后我听我侄子韩某7哭着说:“俺大爷不中了。”我吓坏了就往家走,到家之后我害怕他们过来再打我了,我就从家里跑了。在路上我打了110说:“我用刀捅死人了,我在往韩古城那地方走哩。”没多大会,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到了,把我带到了阳城派出所。韩某8说我说他绝户头了,他爹韩某1还让他给我怼,怼死我。当时韩某8用手掐着我的脖子说要怼死我,所以我就用匕首朝他腰部捅了一刀。当时韩某8掐我的脖子,我怼不住他,我就从腰里把匕首拿出来,朝韩某8左后腰上捅了一刀。有20厘米长,二三厘米宽,匕首把上缠的有黑色的塑料绳。是我从我家里拿的。韩某8说他怼死我,他用手掐着我的脖子,我说:“咱俩看谁先死吧。”我就用匕首捅了韩某8。韩某8倒在地上后,韩某8头朝西偏北一点,面朝上。韩某2、韩某3在场,其他也有一些人我没有在意。我本想捅他屁股,没注意捅住腰了,没有杀人故意,我认罪服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振东用匕首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韩振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韩振东主动投案,如实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主动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振东及辩护人关于韩振东构成自首、韩振东认罪、悔罪,并系邻里纠纷、已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请求对韩振东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认为韩振东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振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阮景海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凌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