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纪营、周口周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纪营,周口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56号原告: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664549413,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往南。法定代表人:黄中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营,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3,住太康县庄。被告:周口周粮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12999N,住所地周口市黄淮大市场B区06栋090号。法定代表人:万方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7968432N,住所地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121-2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纪营、周口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益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