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国庆申请执行韩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13号韩凤利:你与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803民特10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刘国庆支付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02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