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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召芹与被执行人石龙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芹,石龙信,李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召芹,女,生于1965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石龙信,男,生于1964年5月,满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丰军,男,生于1979年7月,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刘召芹与被执行人石龙信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丰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石龙信已按判决履行23万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