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兆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王文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194号原告:王兆根,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25号。负责人:张海龙,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34号。负责人:闫继业,职务经理。被告:王文君,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兆根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王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兆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根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