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乜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沂南县。2010年因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乜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乜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汉街中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乜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乜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乜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现场笔录,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乜洪涛的供述,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化)字{2016}3784号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乜某有犯罪前科,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但其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乜某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兆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