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富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常某与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