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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锋与被告大连东方休斯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大连东方休斯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360号原告刘锋,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翠兰,女,汉族,1958年9月18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东方休斯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新生街38号。法定代表人刘兆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锋诉被告大连东方休斯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于2017年5月5日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