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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树昌与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昌,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赵树昌,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庆巨委五组,身份证号220502195304291016。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金龙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东,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文盛委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昌诉被告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树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树昌负担。 审 判 员  鲁值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