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何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何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任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长。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男,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任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网主管。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何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及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时任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长的梁某某与二网销售主管何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何某进行实际操作,在客户交付车款过程中侵吞客户的惠民补贴款及部分车款。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二人共计侵吞客户惠民补贴款及车款1729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梁某某、何某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李明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属于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为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截留惠民补贴不知情,仅得到少部分赃款提供了手机微信截图、证人李某、代某证言。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时任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长的梁某某与时任该公司二网销售主管的被告人何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并约定侵占所得按照梁某某六成、何某四成予以分成。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二人共计侵吞客户惠民补贴款及车款1609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已全额退赔赃款,得到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谅解并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证实,2016年10月8日,该公司报案称,公司员工何某在任公司二级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客户惠民补贴和车款20余万元。2、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网大客户经理毛某证言证实,何某于2016年7月初辞职离任,他接替何某工作。2016年7月初,公司二级网点的庄浪、华亭、扶风、眉县、凌云的负责人找公司要求给客户尽快发放3000元的惠民补贴,但实际公司给二网配发车辆时已经在报价中把惠民补贴减掉了。这个政策何某没有告诉二网,二网打给公司的车款中含有3000元的惠民补贴,他们等候公司给客户返还这3000元的惠民补贴。而何某收款后给公司交钱时将这3000元惠民补贴截留了。这样客户等不到惠民补贴就找二网询问、索要,二网找公司,公司才知道这事。何某离职之前,就有客户索要惠民补贴的事,他和梁某某询问过何某,二网的销售回款账务是否有问题,是否给客户都兑付了惠民补贴,何某说账务绝对没问题,都给客户发放了惠民补贴。3、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何某是2013年年底担任二网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与下级县区销售商之间的业务联系,2016年6月提出辞职,7月份就不上班了。新任二网经理与下面销售对接过程中发现何某在任职期间有惠民补贴没有兑现的情况,他联系让何某回公司处理此事,何某未回公司,他们遂报案。他们公司对惠民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车款中给客户直接优惠,客户提供资料给公司,补贴款下来留在公司;一种是惠民补贴给客户优惠了,客户交车款时要求再交3000元补贴押金,公司给客户开具收据,客户将资料提供后,公司再将3000元退给客户。梁某某在公司的职责是整车销售的进、销、存管理,将每天公司的销售业绩向他汇报。公司整车销售流程是:先由销售人员与客户进行洽谈,车价谈好后销售人员根据情况填写整车销售洽谈表,接着有客户、销售人员及销售部长梁某某在洽谈表上签名,之后销售人员将洽谈表及客户带到财务部门交付车款,车款交付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出门证,整车的销售环节结束。二网方面的整车销售流程同上。按照公司规定,何某经手销售的车辆都必须经过梁某某批准,如果出现何某代梁某某签字的情形,梁某某也会在当天下班后知道何某卖车的情况,因为每天下班后销售部门信息员都会将当天的车辆销售情况、车辆的车型、价格、经手的销售人员等信息上报给梁某某,所以何某销售出去的公司车辆情况梁某某都知情。4、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会计孙某某证言证实,惠民补贴根据政策规定由公司收取客户相关资料进行上报,补贴到公司后由公司退给客户。但是在整车销售时,存在惠民补贴款从车款中扣除或客户以押金形式交给公司,财务部门给客户出具押金收据,客户提交相关资料后公司再把押金退给客户情况。公司不允许员工代收付车款。5、甘肃省华亭县通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他们公司与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何某是他们业务上级,他们需要销售的车辆由何某联系。有的车型有惠民补贴3000元,何某让客户先垫付3000元,他们将客户行驶证、驾驶证、银行账号以微信形式传给何某,何某将这些信息传给公司,由公司直接将3000元惠民补贴打给客户。她与何某业务往来中,按照何某要求部分车款打入公司账户,部分车款打入何某账户。公司调查时,经她自查,她给何某私人账户打过17台车款,一对一车款12台,有一个5台车款一起打过去的。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有客户到公司讨要3000元惠民补贴,她给何某打电话询问此事,何某说厂家没有返回来,后来客户投诉越来越多,她给何某打电话何某也不好好答复。6、甘肃省华亭县客户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8日,他从通海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卡罗拉白色轿车,商定先付车款86800元,一个月后再付剩余车款4万元。不到一个月时间,通海汽贸公司人员给他打电话说有3000元惠民补贴政策,前提是将车款交清,他认为是好事,就将剩余车款交清了,公司让他提供了资料复印件及他的银行账户,说随时将3000元打给他。他一直没有收到这3000元惠民补贴,就于2016年9月初投诉。7、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理张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公司与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是何某,汽车销售是一次性买断销售,何某要求将车款打入他私人账户。2015年1月份的时候,何某说有一个3000元惠民政策,让他将车销售后,将客户的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号照成照片通过微信等形式发给何某,何某将信息上传公司,由公司将3000元惠民补贴打到客户银行卡上。他们公司涉及惠民补贴的有23台车。2015年年底就有客户询问退还惠民补贴的事,何某答复正在办理,到2016年6月份,有大批客户到公司讨要惠民补贴款,他们也联系不上何某了。8、甘肃省庄浪县客户张某某(1)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他在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1.6排量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工作人员告诉他有3000元惠民补贴,提车时付清全款,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上报宝鸡威龙丰田公司,大概一个月时间这3000元就能批下来。他觉得政策不错才买的车,结果他一直没有拿到这3000元。9、甘肃省庄浪县客户孙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11月在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威驰汽车,购买价72800元,公司说有3000元惠民补贴,他提供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银行卡,由上级审核后将3000元打到他私人账户,结果他买了车,一直没有拿到惠民补贴。10、甘肃省庄浪县客户苏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8月在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威驰汽车,购买价66000元,公司说有3000元惠民补贴,他提供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银行卡,由上级审核后将3000元打到他私人账户,结果他买了车,一直没有拿到惠民补贴。11、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永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文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公司与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何某有业务关系,涉及3000元惠民补贴只有一辆车,客户名叫朱泽州,车价104800元,他通过银行转账将车款打到何某卡上了,2016年6月底就联系不上何某了,客户找公司要求返还惠民补贴时,他们公司已经将3000元惠民补贴给客户返还了。12、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销售经理李波证言证实,何某是本部销售经理,是他直接业务上级,惠民补贴是针对部分车型才有,何某让客户将惠民补贴款直接给他,他将客户信息给公司上报后由公司将惠民补贴退到客户银行卡上。他按照何某交待在车辆销售中给客户讲清车价是多少,惠民补贴必须先期收上来,随后客户将资料提交,公司审核后由公司退给客户。何某是眉县公司法人,车款有几种打法,一种是客户在宝鸡总公司提车,客户直接在公司刷卡提车;一种是在眉县提车,客户将车款打到何某的账户或者部分车款给何某转账、部分车款给何某现金。但所有涉及惠民补贴,都是以现金方式交给何某。眉县分公司涉及5个客户惠民补贴共计15000元,客户没有拿到。13、眉县客户齐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12月在眉县分公司购买一辆丰田威驰轿车,车价61800元,含3000元惠民补贴,他给眉县分公司交的现金提的车,一直未拿到3000元惠民补贴,2016年7月威龙公司给他垫付了3000元。14、扶风盛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董某某证言证实,他从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汽车进行销售,对方联系人是何某,他们公司涉及有6台车惠民补没有给客户返还。客户将车款交了后,他通过自己银行卡给何某支付了车款,车款中含有3000元惠民补贴,后来客户的惠民补贴没有退还,客户催得不行,他为了公司声誉就给客户先行垫付了惠民补贴款。15、被告人何某供述,何某于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在宝鸡市陈仓区威龙丰田4S店上班,任职二网主管,主要负责下级销售商—扶风、岐山、蔡家坡、眉县、华亭通海汽贸、庄浪鑫通汽贸、天水天河汽贸的汽车销售、车款回收。其中庄浪鑫通汽贸、天水天河汽贸属于买断性质,从何某处将车买过去进行销售,其他销售交保证金,由何某给提供车辆,销售后给何某进行返款。2014年年底,国家对部分车型有3000元的惠民补贴,何某的直接领导梁某某与何某商议,共同侵占惠民补贴款,以何某名义办银行卡,让下级销售商将车款打入何某账户,由何某给公司刷卡支付车款,所得惠民补贴款按照四、六分成,梁某某得六成,何某得四成。侵占方式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给他们每辆车有一个最低价,何某给下级销售商定价高一些,给公司回款时按照最低价回款侵占差价;另一种是让下级销售商将3000元惠民补贴加到车价中进行销售,等客户将车辆手续办好后给何某提供资料向公司申报,然后由公司直接给客户返还,何某给公司回款时将3000元直接克扣。何某与梁某某商议以后,何某就以各种理由要求下级销售商将车款打到何某私人账户,由何某给公司回款。自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底大概有10个月时间,共侵占款项有17万元左右,所克扣的款两人按约定分掉,几乎是一辆车一清算。起初何某给梁某某的是现金,后来以微信转账或网银转账形式支付。所得款平时生活、旅游等消费了。16、被告人梁某某供述,梁某某于2013年3月份入职宝鸡市陈仓区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公司考核制度发生变化,梁某某每月到手工资3200元左右,尚有3000元左右的车贷,包不住生活开销。2014年10月国家惠民补贴政策开始后,有一天,何某将梁某某叫到公司4S店的吸烟室说,工资较低,想办法弄一些钱补贴生活,怎么弄钱让梁某某不要管。后来一天,何某给梁某某拿来1800元现金让买烟抽,梁某某问钱是怎么来的,何某说是惠民补贴,后面的事他已摆平,后来何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给了梁某某一些钱,记忆最清的是华亭惠民补贴款梁某某拿了四辆车的钱。具体何某怎么弄钱梁某某不清楚,何某每次提车时需要找梁某某签字,只有梁某某签字何某才能将车提出去,每次在签字时何某才告诉梁某某这辆车弄了多少钱。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梁某某在何某的车上提出过四、六分成的事,梁某某拿六成,何某拿四成。何某当时负责二网,下级县区销售商将车款打到何某账户后,何某再给公司回款,在何某向公司回款过程中可以做手脚。具体每一辆车的销售价只有何某清楚,有几次梁某某看何某卖出去的车款比梁某某给何某的车款还要低,觉得何某拿到的回扣更多一些。期间,梁某某接到一个甘肃华亭叫李明利的客户投诉没有得到惠民补贴款,就问何某有没有这个客户,何某说有,梁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形式给何某转了1800元,让何某把惠民补贴给李明利退还。公司给每一辆车都有一个最低销售价,他们都是按实际销售价给公司交款,每一辆车的盈利归公司,他们的提成按照绩效进行分配。这3000元的惠民补贴在实际销售过行程中公司已经按照车款给客户进行了优惠,也就是公司提前进行了垫付,最后由厂家将补贴下到公司。17、手机截图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5月14日,何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梁某某款项9笔,金额合计17000元;2016年4月27日、5月5日,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退给何某款项2笔,合计3800元,用于退还客户惠民补贴。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10月31日,何某通过网银给梁某某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15700元。证明被告人何某侵吞公款后给被告人梁某某分成情况。18、截留款项明细、销售洽谈表、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据证实,何某截留客户惠民补贴款、车款情况:截留华亭县二网12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合计41300元;截留庄浪县二网29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合计70100元;截留扶风县二网6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合计18000元;截留凌云车城二网2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合计6500元;截留眉县二网6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合计25000元。以上共计截留55名客户惠民补贴及车款共计160900元。19、收款收据、付款凭据、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谅解意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各退赔86950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20、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录用审批表证实,宝鸡市威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0日,经营范围:一汽丰田、进口丰田汽车等。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在该公司任职情况。21、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2014年底15号公告等证据证实,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补贴3000元的情况及支付方式。华亭县二网关于何某截留李宏、李虎各3000元,装潢款6000元的事实,凭据欠缺,也无当事人证言佐证,证据不足。辩护人提交的微信截图、证人李某、代某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截留惠民补贴不知情,被告人梁某某分得少部分赃款的事实,故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何某身为公司管理、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款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何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之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并退赔赃款,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关于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评估,被告人梁某某、何某适宜社区矫正管,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