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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兵兵、张志全等与张玉勤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兵,张志全,张玉勤,翟三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68号原告:张兵兵,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志全,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玉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翟三超,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兵、张志全诉被告张玉勤、翟三超合伙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所诉二被告不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且原告也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