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守勇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守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61号罪犯韩守勇,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了(2011)开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民事赔偿4471.97元,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1日入狱服刑改造。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守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守勇于2011年1月6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翻窗进入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南段的某烟酒店内,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现金46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一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及部分烟酒。二被告人逼问被害人储蓄卡密码后,从卡内取出人民币19900元。至二被告人被抓获时,涉案赃款二被告人已挥霍,涉案部分烟酒及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韩守勇系主犯。罪犯韩守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守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守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守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