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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成、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成,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韦,主任。再审申请人李成因诉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办理社会保险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行终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申请再审称: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或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院认为,内江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按照川办函[2007]4号通知的要求,结合内江实际,制定了《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982年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至2008年4月10日期间,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被依法征收土地,且在2008年4月10日前年满16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老年基本生活保障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逾期尚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八条对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亦有相同规定。李成所在集体土地是1992年10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1992]752号批复征用的,李成是1989年10月8日出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其社会保险应属自愿申请参加。因此,李成起诉要求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以李成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理由虽然不当,但结果正确。李成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 珠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军